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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8-05-25 04:48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鲁科职院字〔201856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及《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校园规划与建设,实现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科学制定校园规划,并按照校园规划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含临时建筑)、基础设施、园林景观及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和修缮等。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学院校园内进行工程建设,都必须符合校园规划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并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成立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建设规划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 、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建筑工程系等部门负责人及院内外专家组成。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党委会、院务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需要党委会、院务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方案。

第七条建设规划处是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实施校园规划、工程建设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坚持实用、经济原则,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构建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校园,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正确处理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对所使用房屋、基础设施等需要进行扩建、改建、拆除、装修、维修和修缮时,均应经建设规划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校园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事项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调整的,需学院基本建设委员会论证,学院党委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处联合安全保卫处定期进行巡查,对不符合校园规划的违章建设,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违章的部门(或个人)、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按学院规定处理,必要时移交地方执法机关。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复文件实施,总投资应控制在概算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省发改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

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四条 地质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投标
(一)由建设规划处负责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建设项目应按照学院招标程序,确定勘察、建筑单

体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单位。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建设规划处整理并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

(四)单体设计方案经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评

审通过后,报规划、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处负责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  

(一)学院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编写招标文件。

(二)施工图纸经当地图审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学院纪检

监察室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初稿,经学院招标、审计、财务、建设等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组织现场踏勘、答疑、工程量清单核对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与建设前期手续办理
  (一)建设规划处组织起草各类工程合同,
经资产、财务、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合同签订后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送学院监察、财务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三)建设规划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图审、消防、气象防雷、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手续。

(四)建设规划处组织施工企业与安全保卫处另行签署安全施工协议书,与总务处办理水电相关手续,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工地代表制。工地代表必须常驻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指导检查监理公司的工作,及时汇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二)施工准备。建设规划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三)图纸会审。建设规划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四)监理规划书及施工组织设计书审批。建设规划处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企业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书。

(五)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建设规划处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验线工作。

(六)工程质量控制。建设规划处组织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七)工期控制。建设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期计划;建设规划处、跟踪审计部门定期收集现场施工进度信息,实施有效的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期。

(八)安全管理。建设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现场签证管理。签证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建设规划处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签证。

1.凡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2.现场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包括建设规划处、纪检监察室、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证认可

3.现场签证必须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

)现场技术问题处理。建设规划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调配合解决。

十一)工程例会。建设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十二)工程进度审核。施工单位定期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单位、监理、跟踪审计签字认可,作为拨付工程款(变更款)的控制依据。

(十三)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编制已完工工程割算表报建设规划处,建设规划处组织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根据形象进度、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施工图和合同约定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建设规划处既定流程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和概、预算调整以及造价增减等手续,经建设规划处报学院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核,重大变更需要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一)工程变更办理程序

1.基础工程量调整:基础开挖后,因地基承耐力、土石方类别、地形、土石方量等与基础设计发生变化时,根据勘察、设计等部门优化、深化后的方案施工。

2.施工图设计优化、深化:根据强制性标准和图纸审查报告要求的施工图的变化,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调整方案,施工单位照图施工。

3.使用功能调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根据教学、科研、生活的需要,学院组织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形成方案报学院审批,建设规划处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

4.施工组织方案调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设单位、监理、跟踪审计等共同现场确定。

5.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投入,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建设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施工、监理共同签证认可。

6.临时增加的项目:因施工需要增加的临时供电、供水、道路、消防、安全设施等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认证,报学院审批。

(二)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经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实施的变更,由跟踪审计部门出具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审核意见后,依据合同约定调整进度款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一)采购管理

1.综合单价承包的材料、设备采购(乙方供材)。施工单位根据中标的生产厂家、品牌及相关要求,在采购前 20 天,提供拟选产品的样品,个别样品封存或者安装在指定位置,作为现场验货的标准。

2.非综合单价承包的材料、设备采购(甲方供材)。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 30 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按照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

3.清单之外和变更产生的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清单没有 报价或暂定价)。施工单位应提前 15 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由学院采购部门组织基建、审计、财务、施工单位、监理等组成定价小组,通过现场考察、询价、谈判等方式制定进场指导价,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

(二)材料、设备进场管理

 1.进场与验货。货物到场后建设规划处召集工地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对照样品验货,验货人员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进场的货物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需要备案证明的进场时必须提供。

2.材料的检验和检测。对于需要复检的材料,复检合格后才 能投入使用。

 3.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基建管理人员、工地代表、监理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全程监督,要不定时抽样检查并对抽检结果记录备案。

4.对检验质量合格的材料、货物,建设规划处建立供货商名录,以方便备查备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 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 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2.监理单位核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施工单位向建设规划处提交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大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等文件。学院建设规划处、使用部门、纪检监察、资产、财务等参加质量评定活动。

5.建设规划处按照省市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管理规定,联系质量监督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6.按规定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学院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所需的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五大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向资产和使用单位进行移 交,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一)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规划处代表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书。

(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无偿维修。

(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者维修不及时,由建设规划处或使用单位另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经建设规划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核后从保修金中扣除。

(四)保修期满前30天,建设规划处牵头,资产、总务、审计、财务、使用部门等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执行经费结算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建设项目招标前的工程造价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实施过程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施工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建设规划处报送完整的由承包责任人签认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规划处通过初审后,报学院纪检监察室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章 基本建设统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规划处负责按规定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经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以建设规划处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规划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保证信息系统数据全面、真实、及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使建设工程从立项到开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的全过程成为“阳光工程”。接受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以及党、政、群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学院参加基本建设管理活动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的工程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院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建设规划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原有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2018519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5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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