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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
2020-03-04 10:38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鲁科职院党字〔20205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纪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决策合规合法。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查工作以及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5.学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6.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8.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绩效及福利待遇以及相应的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9.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10.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1.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12.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13.级以上重大表彰和推荐事项;

14.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1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院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和教学系部、院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列入中央、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如“双高计划”等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重要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学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租赁、转让等;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和后勤保障项目;

5.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与合作重要项目

6.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7.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学院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10%以上项目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学院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支出;

3.学院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4.学院担保、抵押、银行贷款等资金使用;

5.学院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决策机构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通过学院“OA议题提报系统”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票决。

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其他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分管院领导或职能部门对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出现影响校园稳定的风险应进行先期预测、评估、化解,并在决策会议上报告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党委、纪委等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4.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7.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党委(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科职院党字〔201521号)即废止。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3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3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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