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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请示报告制度
2020-03-04 10:47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文件

 


鲁科职院党字〔20206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章制度,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是充分发挥学院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学院党政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妥善处置重大事项的重要举措。及时请示报告工作,是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重要原则。各部门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事项,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需学院党委和院领导指示审批的,应及时请示;对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询问,应及时予以报告和答复。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将学院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不需请示报告。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应向党委和学院请示的事项

1.属党委会、院务会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

    2.涉及全校或多个部门工作,需要学院领导协调的;

    3.领导干部外出;

4.需报请学院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5.邀请上级领导或校外重要人士来本单位参加各种活动;

6.举办、承办的各类全校性以上的会议活动;

7.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组织;

8.外事活动;

9.对外重要或敏感信息的发布、宣传;

10.涉及全院的重要会议活动;

11.需要上报的学院重要数据,如高基报表数据等;

12.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案;

13.其它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应向党委和学院报告的事项

1.执行党委会、院务会决定及落实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2.部门年度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以及学院部署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3.上级领导以及外单位领导来本单位视察、指导、考察工作的情况;

4.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5.各项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典型事迹;

6.各类突发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和重大事故等处理情况;

7.外部人员来校或针对学校进行活动的情况;

8.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9.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10.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1.党委、行政普遍关注和需要班子成员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12.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按学院有关预案处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按要求将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请示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基本要求

1.各部门、全体教职工要强化组织观念,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2.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不得夸大或缩小相关事实,不得漏报、瞒报相关重要情况。

3.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受理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领导机关请示报告。

4.请示或报告需以书面形式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提交。一般情况下,不得口头请示、报告,如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可由部门领导或委托相关人员,当面或其他形式向院领导请示报告,一边处理,一边报告,事后应及时补报。

5.凡属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6.学院部署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总结分析,形成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告报学院党委,需审计、认定的应提前组织认定。

第九条 请示报告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请示及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要简洁,引文要准确;

3.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4.请示及报告必须明确请示人或报告人,若以部门名义提交的请示或报告应明确联系人或负责人,请示或报告拟写人及所有阅批人均须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方可提交,若请示或报告为文件形式或内容字数较多,应采取将文件材料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第十条 请示报告工作程序

1.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向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应先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律发送党委(院长)办公室。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学院领导呈送请示报告。

2.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党委(院长)办公室;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将不同意见如实说明,提出建设性意见,一并上报。

3.党委(院长)办公室签收后要制作阅办单进行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院领导阅批,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院领导审批。 

4.院领导签批意见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回复呈报部门予以执行或按批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负责催办、督查;一般情况下承办部门应在领导批示后三天内办理完毕。

5.请示、报告办结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

1.党委书记、院长外出应相互告知,并通知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书记、院长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活动等事项除外),离开学校所在城市,应按规定提前3天书面报省委教育工委。

2.党委班子成员离校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请示;副院长离校外出,应经院长同意后向书记请示。院领导外出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事宜等有关情况通知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向班子相关成员通报。学院领导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书记、院长。

3.中层干部离校外出,按请假制度办理并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或准假人汇报并销假。

第十二条请示、报告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视有关事项分别呈报分管院领导或书记、院长。如遇分管院领导不在学校,但又须迅速处理的急件,可直接送书记或院长批示。

第十三条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学院领导批示需由有关部门承办的,党委(院长)办公室要及时将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在处理院领导批办事项过程中,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快速落实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批示的落实情况,同时将落实情况以文字形式报送党委(院长)办公室。紧急事项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请示及报告要一文一事,并将请示、报告分开。一个请示或报告中不得有请示、报告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各部门请示事项要符合法律法规,请示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在向党委或学院请示时,应同时提交一个以上的建议解决方案及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条件成熟后才可上党委会、院务会决策

第十五条凡涉及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基层党组织直接报送党委组织部;凡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查处具体案件的有关请示、报告,由部门直接报送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

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请示及报告按业务隶属关系办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需向院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工作的,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面请示汇报,并事先与党委(院长)办公室联系,以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加强对请示报告事项处理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1.请示报告对象必须严格及时按领导批复(批示)意见妥善办理,未按要求和批复(批示)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问题严重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对一些给学院带来严重影响的突发事故和事件,因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请示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落实情况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凡呈报请示的单位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查询批办情况。对无故拖延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请示报告处理程序流程图

      2.请示报告阅办单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3月2

 

 

 

 

 

 

附件1

请示报告处理程序流程图

 

 

 

 

 

 

 

 

 

 

 

 

 

 

 

 

 

 

 

 

 

 


附件2

请示、报告阅办单

来文部门:

时间:                 

文件名称:

收文      

党委(院长)办公室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承办情况: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3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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